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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的法律效力
日期:2020/7/10 16:32:0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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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发布类型:
遗失声明、注销公告、减资公告
清算公告、合并公告、分立公告
催款公告、拆迁公告、拍卖公告
迁坟公告、法院公告、送达公告
拍卖公告、债权公告、清算公告
开业公告、破产公告、协查公告
海事公告、招标公告、寻人寻物
冒用声明、致歉公告、免责公告
娱乐场所公告、企业迁址公告、房屋权属转移公告
股权转让公告、解除合同公告、解除劳动关系公告 等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有发生债权债务的情况。而债权债务一般不是固定的。很多时候经常会遇到要进行债权转让的行为。那么进行债权转让的时候,关于这个通知的效力是怎么样的呢?

 一、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该条立法旨意和语句结构上分析,该条已说明了债权人为债权转让的通知人。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更明确地规定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即债权人转让债权而对债务人作的通知,一经通知便不得撤销。一般认为,应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才生效。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允许第三人通知债务人的。从法理上讲,《合同法》也没有明确非债权人通知不可;且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效率原则、第三人通知债务人没有损害到债务人的利益、债权人怠于通知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等考虑,应也是允许第三人通知债务人的。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权转让主要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债权转让并非因此与债务人无关。因为在债权转让生效的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同时消灭,债权转移于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建立起来。在我国,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从传统民法的债务人同意主义,到合同法采用的通知主义,体现了对债权人自由处分的尊重,也不忽视对债务人的保护。

  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所以,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的开始之时。以上即是关于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以及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在债权转让中,涉及到的利益主体比较多,如果债权转让处理不到位,很可能使得某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例如,在债权转让中没有通知相关主体,或者是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转让等等。如果您不太注意,您的利益有可能有所损失,甚至会出现一些纠纷。

  由此可见,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只能是债权人(权利转让人)。更进一步说明了只有转让债权的人,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和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只有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到达特定的义务人即债务人,转让行为方能生效。经以上分析,可清楚地得出,债权转让时只有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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